近日,国际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汇检罚〔2020〕0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经常项目资金收付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给予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0.09万元、罚款40.00万元、建议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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