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因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被责令改正,并被处以警告处分,罚款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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