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咸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咸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银行”)咸宁分行违规向企业转嫁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咸宁监管分局对该分行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天眼查显示,湖北银行于2011年2月25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68.50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2.50%;第二大股东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2.3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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