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20〕5号)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7万元人民币罚款。
天眼查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注册,总行设于上海,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外商独资银行,其前身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原中国内地分支机构。 2014年2月21日宣布,已开始协助法国圣戈班集团(Saint-Gobain)通过其下属一家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子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业务,包括代收代付和净额结算,由此成为首批为上海自贸区企业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