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临沂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河东齐商村镇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临沂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20万元。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行成立于2010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3.12亿人民币,葛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持0.51%比例股份,第一大股东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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