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18号)显示,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宁都农商行”)存在虚报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罗斌对江西宁都农商行虚报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数据问题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2018年9月,赣州银监分局核准罗斌江西宁都农商行风险合规部负责人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江西宁都农商行的股东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