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商银行”)、晋商银行太原朝阳街支行、晋商银行太原南寒支行、晋商银行太原兴华街支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山西银保监局对晋商银行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对晋商银行太原朝阳街支行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对晋商银行太原南寒支行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对晋商银行太原兴华街支行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对张丽娉、谷德盛、张永刚、曹钰婷警告。晋商银行及三支行合计遭罚款90万元。
官网显示,晋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8年10月16日以太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成立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后于2008年12月30日,由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行设在山西太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晋商银行于2019年7月18日在香港联交所正式上市,股票代码HK.02558,成为山西省第一家上市银行。
查询发现,2013年9月23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核准陈玉红等1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中,核准谷德盛晋商银行太原朝阳街支行行长。
此外,2018年12月21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核准张永刚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张永刚晋商银行吕梁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