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唐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8号)显示,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开办保函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唐山银保监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何其中对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违规开办保函业务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唐山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2017年7月,唐山银监分局核准何其中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玉田大商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