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西双版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西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贷款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
1996年12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昆明市地方财政、昆明市城区原3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和其他38名发起人出资设立昆明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5月29日,“昆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为“昆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8月3日,本行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12月29日,“昆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9日,富滇银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