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银保监复〔2020〕45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长安银行关于侯晓军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长银字〔2019〕252号)收悉。经审核,拟任人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以及《陕西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辖内法人城商行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的任职资格条件,现不予核准侯晓军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对上述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本批复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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