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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亳州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 分行副行长遭警告

时间:2020-02-24 11:25:18  来源: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亳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12号)显示,交通银行亳州分行存在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行为。

  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对交通银行亳州分行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此外,鲍传应时任交通银行亳州分行副行长,分管该行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在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中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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