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显示,胡统滨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稠州银行”)工作期间,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对胡统滨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因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0112刑初697号、〔2018〕川0112刑初5号)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确认胡统滨正在被刑事追逃,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胡统滨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字〔2020〕30号)。
查询发现,2011年7月,浙江稠州银行委派胡统滨到成都市,筹建龙泉稠州银行。2012年5月17日,龙泉稠州银行登记成立,胡统滨经龙泉稠州银行董事会任命为行长,工资由龙泉稠州银行支付。2012年10月起,龙泉稠州银行在支付胡统滨工资时一并支付房租补贴2000元/月。2013年1月24日,胡统滨主持召开的龙泉稠州银行班子会议研究通过了《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期薪管理办法》(1.0版,2013年),该办法第十八条载明“延期支付周期中,责任人出现异地交流、系统外调出、离职、退(休)养等情况的,期薪均不得提前支付”。同时明确高管期薪预留标准为目标年薪的15%。2014年2月28日,胡统滨参加了龙泉稠州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2014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日常考核占比80%,年终考核占比20%。2014年5月,龙泉稠州银行董事会发布通知,将行长目标年薪由原来的60万元调整为65万元。2014年,龙泉稠州银行考核结果为37.99分,行长目标年薪为65万元,计奖系数为0.85,行长考核后实际应得年薪为55.25万元。
2014年11月27日,胡统滨向龙泉稠州银行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次月2日,胡统滨与龙泉稠州银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2014年12月20日,胡统滨向浙江稠州银行邮寄了辞职报告,浙江稠州银行于同月22日收到辞职报告。后,浙江稠州银行作出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的处理通报,通报中明确浙江稠州银行稽查部于2014年11月对胡统滨离任审计,发现胡统滨在担任龙泉稠州银行行长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且给浙江稠州银行带来一定的损失,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书》(编号:浙稠责[2015]A13号)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胡统滨除名行政处分,并单方解除与胡统滨的劳动合同。
官网显示,龙泉稠州银行是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发起,经四川银监局批准设立的股份制银行,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天眼查显示,龙泉稠州银行的大股东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持股比例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