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嘉外管罚〔2019〕07号)显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嘉兴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罚款4万元。
据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杭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持股比例18.00%;第二大股东为杭州市财政局,持股比例11.44%;第三大股东为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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