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显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河北省农信联社”)居间代理投资的债券登记在自身名下,违规动用非自有债券开展正回购业务;未建立专业的同业业务授信体系,未明确同业交易对手授信审查的尽职调查标准,授信审批的专业性不充分;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到位;信托产品投资的代理模式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
河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对河北省农信联社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20万元;责令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河北省农信联社成立于2005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2.02亿人民币,王文进为法定代表人,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6家农信联社为第一大股东,各持0.99%比例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