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显示,稠州银行台州分行理财销售行为不合规,存在代客操作情况;贷款资金管控不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股市。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稠州银行台州分行全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成立于2013年8月1日,胡健敏为负责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6月25日,注册资本35亿人民币,金子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伊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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