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安徽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4-11号)显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安徽省农信联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挪用资金业务收益购建固定资产,并且购建固定资产属大额项目支出而未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变相超额占用社员机构清算资金;挪用社员机构债券开展质押式正回购业务;违规接受未达监管评级最低要求的社员机构委托投资债券业务;接受不具投资资格且自身资金不足的社员机构委托,违规投资华夏人寿万能险产品;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同业融出资金超出监管规定比例;违规代持债券,协助临泉农商行逃避监管要求;以“约期存款+买断式逆回购”方式,帮助某农商行将投资债券出表;违背“资金所有者享有”和市场化原则,侵占社员机构利益,支付社员机构的综合收益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客户信息保护不力;业务数据、监管数据质量差;信息科技风险二三道防线履职不到位;信息安全事件及漏洞未上报。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当事人盛普田、莫元法时任副主任,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吴晓波时任资金清算中心主任 ,宋艺敏时任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赵万宏时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曾庆元、徐春祥时任信息技术中心副总经理,负有直接责任。
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对安徽省农信联社罚款500万元,对当事人盛普田、宋艺敏、莫元法警告,对赵万宏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曾庆元、徐春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吴晓波警告并罚款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