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建立健全风险化解机制。一是建立“三农”业务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抵补县域“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的风险和损失。如地方政府拿出部分财政支农资金作为“三农”贷款贴息资金,财政资金对农村担保机构进行补贴等。对县域农行因政策、灾害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通过置换、剥离、直接补亏等措施进行处置,帮助县域农行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扶持“三农”,以分担“三农”贷款风险;二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农户贷款风险补偿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农户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以补偿“三农”贷款风险;三是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对农户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以转移“三农”贷款风险。加大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和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增加补贴品种。同时,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对农户小额贷款进行再保险;四是制定农户呆账核销政策,并对农户贷款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零税率,减轻农民负担。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税政策、监管费政策、差别准备金政策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跟进落实要及时到位,同时尽可能简化程序。适当降低“三农”县域业务营业税率,减少三农业务税务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6号)中规定了35项涉农贷款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建议将营业税减免税范围扩大至农村生产经营性贷款、助业贷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三农”贷款。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网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要给予优惠政策,降低“三农”服务成本。适度恢复乡镇网点,延伸服务领域。上级行在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信贷资源配置上要进一步倾斜。
(三)统一人行、税部门涉农贷款的执行口径。目前我行对涉农贷款数据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涉农贷款分类进行标识,一直采用人民银行的行业规定执行。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在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税务部门在解读该文件时,认为只有在“农村注册的企业(不含县城关镇)”并且贷款用途为指定的35项之一的,才能享受该政策。而我行所有涉农法人贷款几乎都不符合税务部门的定义范围,在对我行开展的专项稽查中,我行补缴营业税及其附加180余万元,未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相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快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步伐。一是建议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转变职能,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激励机制,广泛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活动,让个人信用、农户信用、社会信用成为融资的重要基础;二是积极协助金融机构清理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不良资产占比;三是有力支持司法部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坚决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四是加大推进全州一体化担保机构建设,适度降低登记、抵押、评估等相关费用,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增强有效担保实力。
(五)进一步推进“三农”金融创新。农村金融有着和城市金融不同的特点,涉农金融机构要深入分析农村生产特点、价值增值方式、金融风险特征,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发和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如针对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的实际,探索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农协等为依托,组织农户联保,为“三农”提供信贷、结算和保险服务。依托商务部“万村千乡”工程,建立反假货币联系点、零钞兑换点、结算(存、取、汇款)代办点、保险服务点。试办新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新农村建设个人住房贷款,进一步拓展林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贷款,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中心集镇集体土地抵押、租赁土地经营权质押等新型贷款方式,增强“三农”金融服务产品与政策的灵活性,进一步提升“三农”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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