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虽然立法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纳入出质范围,但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具有经济合理性。在目前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性质不明朗的情况下,开展该项业务时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设置质物价值波动跟踪机制以及完善质押合同约定等手段来控制风险。
一、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优点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和承担。从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理财业务的品种和投资范围日益丰富,理财产品已成为广大投资者资产配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维系客户、增加存款的重要手段。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在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该项业务早在2007年就有部分银行推出,但至今尚无统一、明确的操作模式。目前银行普遍做法是只接受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且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主体。
虽然我国法律未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银行在可控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
(一)提高客户收益,解决客户资金急需。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可以作为资金周转的一种应急手段。理财产品收益率通常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能满足投资者的增值需求,投资者购买了期限较长又不可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当遇到紧急资金需求时,就可以通过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来应急。提高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解决客户的短期融资需求。
(二)提高市场份额,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对于银行来说,理财产品具有贷款担保功能,不仅延伸了银行贷款产品线,获取了贷款利差,还吸收了存款,提高市场份额占比,可以说是存贷款双收获。同时,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对银行中间业务的贡献度也不容小觑,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推动经营效益提升。
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因此从法理而言,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可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但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成为理财产品质押最大的法律障碍。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列举了6种可质押的权利,理财产品不在其中。除《物权法》列举的6种可质押权利标的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质押。而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作出规定,导致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现阶段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的属性存在争议。因此,理财产品进行质押,存在被认定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公示方法
根据物权法基础理论,可设立物权的标的物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手续。权利质押根据权利种类不同,以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作为生效要件。银行理财产品中,投资者持有的是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及客户回单,上述凭证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凭证”,同时现行法律制度下又没有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相关的登记管理机构,造成缺乏公示手段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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