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信贷业务内部稽核工作,转变稽核职能。稽核部门要将信贷工作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的情况作为主要稽核对象,稽核的重点应放在合规性稽核、风险稽核和对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稽核等方面,由事后稽核控制为主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稽核相结合,并以事前预防性稽核、事中阻滞性稽核为主。同时切实提高稽核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稽核部门享有足够的权威,使其能在全行范围内独立地行使稽核职能。 4、建立统一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评判客户授信等级由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对银行的贡献等级两个因素决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判应当综合考虑客户守信程度和客户财务风险程度、客户经营风险程度三个层次因素,最大限度地揭示信贷客户的财务风险程度、经营风险程度和道德风险程度,并综合反映信贷客户的贷款安全性类别。信贷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贡献等级,应当从事信贷资源回报率、经营成果依存度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在此基础上开发授信等级评判系统,可以有效控制客户最高授信额度、防止和有效杜绝关联交易多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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