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做到的是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能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正是由银行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银行与员工之间不可能存在严重劳资冲突和深层矛盾,导致银行员工的劳动权益问题并不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另一方面,银行员工虽然同样作为弱势群体,在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也不可能像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群体那样将用工单位一纸诉状诉诸法律。银行员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无论是在意识上,还是在实际行动上都相对缺乏。
银行里,大家满意度比较差的,应该是加班和加班费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当然在银行,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不可能像在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那么严重。但是实践中由于某些岗位的特殊性质,如会计岗位和统计岗位,每个月的月初都必须完成一些规定的工作,如果月初正好碰上双休日,那是必须得加班的,即使是元旦、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假日也不能顺延,必须按时到单位完成工作;或者对某些业务完成时间的特殊要求,如每年的信贷年度授信工作,在不影响正常的日常业务办理的前提下,不加班是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的,还有一些阶段性或突击性的工作,也是需要员工加班加点才能完成的。所以银行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在节假日期间到单位上班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事实上,很多银行员工加班之后,既没有补休,也没有任何加班费。
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但无论是银行还是银行员工似乎都已经很习惯了。银行习惯性的不给员工加班费,银行员工也习惯性的不拿加班费。殊不知,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这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银行这种制度化、法制化都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用工单位中仍然存在这种明显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我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
三、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措施
(一)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工会。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中心任务和着力点就是协调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在国有制银行到股份制银行的改造过程中,银行内部就业方式、分配形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化,在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工会工作也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会作为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处在促进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在动员职工、组织职工、依靠职工、服务职工,保护、调动、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这一切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那就是工会是站在员工的立场上,帮助员工说话的。只有这样工会活动的出发点才是时刻心系、一切为了员工。
(二)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可采取的措施
工会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和维护者,不仅要进一步推进工会的自身改革与发展,增强工会的协调能力,而且要着力改善工会的外部环境,建立依法维护机制,使工会真正发挥它的劳动关系“稳压器”与“调节阀”的作用。
第一、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两个主要的制度和手段:一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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