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一系列改造重组,现已成功变身为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这就决定农业银行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权益保障以及工会工作等方面较其他企业更加合规合法;其在制度安排和法律执行上也较其他企业更加完善。事实上,银行也确实能够做到,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员工的薪资报酬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组建系统工会并开展工会活动。虽然银行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实现平等的劳资地位的问题上具有天然的体制优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仍然逐步凸显,部分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对银行的忠诚度有所下降,少数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应付了事、得过且过;有的员工缺乏对银行的归属感,造成一些人才的流失,也存在极少数员工甚至铤而走险,非法侵吞银行和客户资金的现象。那么如何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呢?我认为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过程中,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摆正工会位置、充分发挥工会作用,这三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也是相辅相成的。
一、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首先,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固定化、具体化、以此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且通过劳动合同的履行,实现双方各自的权利。任何一方违约侵害另一方权益的,都要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其次,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识,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凭证,也是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可是事实上,银行的员工对劳动合同是非常不重视的。不重视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银行员工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的匮乏;另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员工对银行的信任,员工们都认为银行特别是像农行这种规模、这种性质、这种体制的单位是不会随便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甚至无故解雇员工的,那一纸合同不过只是走一走形式而已。而银行站在雇佣者的立场上,也许是因为怕麻烦之类的原因,当然也不会提醒员工去重视那一纸劳动合同。以本人为例,进银行工作六年,签过三次劳动合同,但每次签的都几乎是空白合同,虽然曾经提出过异议,但均被告知,相关合同细节方面的内容之后会统一补填完整。于法于理,任何合同都应该是至少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但本人至今未见过更不用说是持有与单位签订的任何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所幸,本人至今未与单位发生过任何劳资纠纷,今后会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不大,这个劳动合同在我这可能发挥不了什么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我是否见过或者说是否持有我的劳动合同似乎都没什么太大的关系。我想大部分的银行员工应该都是与我有类似的想法,所以才对自己的劳动合同漠不关心。
在这个问题上除了反映出银行员工维权意识不强外,也从另一反面反映了,银行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说法律上要求签订这个劳动合同的初衷或者目的并没有达到。一旦员工与银行发生劳资纠纷,员工根本拿不出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员工在不知悉自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前提下,甚至不能具体的知道自己应该享有那些权利,维权就更无从谈起了。
所以,用人单位特别是像银行这种大型的企业,相对劳动者来说站在一个绝对优势的地位上,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上,不能只是与劳动者简单的把劳动合同一签了事,应当尽可能的把自己与劳动者放在一个相对平等的位置上,赋予劳动者更多的知情权,对劳动者多一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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