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会参与劳动合同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要履行这一基本职责,又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地为职工服务。工会在参与劳动合同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至少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帮助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所谓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形式上,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是口头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合同的内容也要合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九项内容。在工作时间上,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报酬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在劳动保护上,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一方面要保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保持平等;另一方面要保证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志,是经过双方协商以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外一方。坚持协商一致原则,是要保证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少,比较模糊。因此,工会在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提醒当事人认真研究格式合同条文,对劳动者不利的地方,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据理力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受聘者要如实地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非保密情况。
2、指导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些劳动制度,既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要结合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与法律相违背的地方,或者不适应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会有权向本行行长或者上级行有关部门提出来,通过协商使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在履约方面,工会一方面要指导员工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认真地履行劳动合同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也要督促本级银行的法人代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决策权力,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工会在参与劳动合同工作中,只强调为职工说话,不指导职工遵纪守法不行;只强调行长要依法服务员工,不支持行长约束员工也不行。只有把两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好了,才能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同时,促进金融事业的发展。
3、代表劳动者建立协商机制。工会作为职工方的代表,与企业领导人就涉及职工权利的事项,为达到一致意见而建立的沟通和协商解决机制,称之为集体协商机制。如果有地方总工会或者当地劳动部门参与,则为三方机制;如果只有本级工会与本单位的领导者参与的,则称之为内部协商机制。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职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其体育文化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农业银行的各级工会,要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项与同级银行的主要领导或者班子成员进行平等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会要及时向职工传达,并要求职工严格地按照双方协商的意见遵守执行;属于银行领导要履行的职责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也要按照协商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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