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新华网上看到一则有关碳金融的新闻,具体内容如下:参加德班气候大会的中国代表团官员12月8日表示,随着中国“十二五”期间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有望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统(ETS)。ETS是建立在温室气体减排量基础上将排放权作为商品流通的交易市场。欧盟于2005年将立ETS,将《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成员国,然后再由各成员国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分配给各企业,若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达到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可以将用不完的排放权卖给其他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
由于研一时曾经跟导师做过一个有关碳金融的课题,所以对碳金融问题有些了解,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碳金融的相关内容。其实碳金融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完全统一。一般来说,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碳指标交易等。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对于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公约要求它们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公约还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制定的。它于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但是直至2005年2月才开始生效。
为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三种弹性机制,使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从而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三个机制分别是联合实施机制(the Join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JI)、清洁发展机制(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排放权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这三个弹性机制中,JI和CDM主要是基于项目的市场交易,而排放权交易机制主要是基于配额的市场交易。
具体来说,第一个弹性机制是联合实施机制(JI),根据该机制,附件一名单中的国家(发达国家)之间可以交易和转让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s),并允许附件一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从而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
第二个弹性机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它涉及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买的方式,来获得核证减排单位(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第三个弹性机制即排放权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它主要指附件一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 AAUs)的交易。AAUs是通过排放权交易机制产生的减排量信用。各国根据国际合约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标,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买卖该指标。
《京都议定书》颁布之后,一些国家、企业以及国际组织为其最终实施开始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最初的发展。而在2005年之后,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各国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碳金融市场的建设中。《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全球碳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加。
首先,2005年以来全球碳市场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1亿吨上升到2008年的48.1亿吨,年均增长率达到89.2%。在2009年,有相当于82亿吨二氧化碳的碳交易量成交,比2008年增长了68%。同期,碳交易额从2005年的108.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1263.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26.6%。由于碳价格持续下滑,全球碳市场价值从2008年的1263.5亿美元只微升至2009年1291亿美元。根据测算,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500亿欧元,2012年全球碳金融市场容量为1400亿欧元。
其次,碳交易机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而不断完善。碳交易现货、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市场陆续推出。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紧接着该交易平台又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交易市场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 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较快的扩张。
再次,碳金融的影响不断增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正成为世界各国寻求经济复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随着全球“碳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碳金融逐渐成为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为了让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地融资和资金流,更为了从碳减排权中获得能源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全球开始建立碳资本与碳金融体系,这将对危机后的全球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供给者、最终使用者和中介机构三大类,涉及到受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咨询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
排放权的供给者指那些进行减排项目开发的项目开发者,包括企业、政府等,他们独立或者联合起来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从而提供多余的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
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包括受配额限制的使用者和自愿购买者。其中受配额限制的使用者指受《京都议定书》排放限制的国家、受EU ETS排放限制的企业、受RGGI限制的企业,而自愿购买者指参加自愿配额机制的企业等。这些最终使用者根据需要,来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确保达到监管要求,避免遭到处罚或实现社会责任。
排放权的中介机构包括交易商、交易所、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其中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以及保险公司等)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提供流动性、套利、为项目融资或风险管理提供结构性金融工具、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等。这些中介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并可能降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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