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商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加大不良贷款资产的清收力度,在清收工作中,依法诉讼已成为农商行保全债权收回资产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也严峻地摆在农商行面前.不仅挫伤了清收人员依法起诉工作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了农商行的改革和发展。
案件管理不规范。目前基层农商行诉讼案件分散杂乱,缺乏统一组织,费时费力,成本高,效果差。有的信用社在多个法庭诉讼案件,遇有人员变动,往往因交接不清,情况不明,疏于管理,致使案件审而未执,执而无果,怠误时机。
起诉存在盲目性。现实中,一部分农商行存在不考虑后果,多次碰壁后有时只为出口恶气,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没有考虑到贷户的综合情况而盲目起诉;有的把一些欠款额度小,确实经济困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户也作为起诉对象,对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户或担保人进行起诉。这样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使贷户产生对抗心理,使双方在思想上产生“裂痕”,导致收回更加困难。
部分贷款超诉讼时效。农商行部分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新官不理旧账”,造成一些老贷款几经易手下超诉讼时效,形成信贷风险,不仅增加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而且给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威胁。
案件执行有困难。农商行一大部分贷款属农户贷款,农户主要以粮食生产为主营收入,无其它收入来源,无可执行财产供法院执行。另外部分不良贷款受政府干预影响,司法机关执行不力,一拖再拖,或者个别司法人员办理“人情案”,违反禁令, 一度形成执行难的尴尬局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良贷款也是农商行的资产,对于诉讼案件农商行不能仅仅“一诉了之”,而是要自己切实找到一些“破难题”的思路和方法,真正起到“诉一户,清一户,清一户,震一片”的作用。
规范管理是前提。县级联社要组建诉讼案件专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辖农商行贷款案件的诉讼和执行,为全辖提供法律咨询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同时对起诉案件实行台账管理,专人负责,以被告为单位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建立完整卷宗,便于起诉后续工作有效进行。
诉前调查是基础。农商行在准备起诉阶段,首先要对起诉的每笔贷款反复斟酌,多方调查,通过各种渠道摸清贷户的资产状况和抵押物状况以及产权归属、存放地点,分析案件胜诉以后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抵押物,并判断被执行财产的变现能力,评估诉讼效果,看是否有依法起诉的价值。对那些欠款额度小,确实经济困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户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清收,确保起诉案件做到有的放矢、快速执行。其次要确保农商行起诉案件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的诸如贷款借据、借款合同、贷款催收通知书、还款协议、企业相关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完整确凿,无懈可击。否则,等到开庭调查质证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会据此反驳,从而增添一些不必要麻烦,甚至造成不利后果。
保全时效是根本。贷款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无疑给农商行造成很大的资金损失,因此我们要掌握一些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方法和知识,采取下发催收通知书、还部分借款或利息、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等多种方法保全贷款诉讼时效,防止农商行资产流失。
法律宣贯是重点。农商行起诉案件工作要与普法宣传工作紧密结合,对贷户经常宣传、解释《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及有关信贷政策,只有使教育和催收工作先于起诉,才能使被诉贷户心服口服,才能消除贷户的对立情绪。
协调沟通是关键。首先农商行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取得地方司法部门的支持,减少办案程序,加大执行力度,降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等。法院判决后,要加强后续的沟通和跟进,与法院保持良好关系,并时刻关注贷户的动态和资金状况,通过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存款账户及其他方法来限制其财产资金外流。一旦发现贷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出现有利于执行的机会,要及时同法院联系,请求立即执行。如借款人拒不履行义务,要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打赢官司收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