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法的出台 制定《小额信贷法》通过立法确立小额信贷的合法地位,使小额信贷能够更好的在市场中发展,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条文的运行。为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信贷能够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利用这笔资金的生产能力,从而获得商业性回报,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自我运行和盈利回收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达到国家扶贫的目标。
(二)强化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主体,我国研究界存在三种观点:一种是仍然由当地人民政府监管;另一种是由银监部门监管;第三种是在各地成立专门的小额信贷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管工作。这三种观点提出的监管主体各有优势,由当地政府监管的优势是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营地点在当地,政府管理近水楼台,但是政府对于金融监管领域必定不够专业,通常只是流于形式;如果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就要重新搭建一套监管力量,任务繁重,且不符合我国精简机构的总体要求;如果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近年来监管实践,建议由银监部门担负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职能,原因有三:第一,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类、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均为银监部门负责监管,银监部门是唯一能够管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第二,银监部门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多元化,其职能赋予它可以实施其他机构不能实施的特种监管措施,比如实行非审慎性监管;第三,多年来银监部门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专人做专事,监管工作开展起来可以事半功倍,所以由具备丰富监管经验的银监部门执行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应该是最优化的选择。 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后,笔者还建议参照对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对小额信贷机构同样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机制。如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依据公司的经营区域、所处的经济环境等,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之下,给予有差别的硬件设施要求,尽可能地减少经营成本,与此同时,在高管准入层面,不能按照一个标准要求,而应采用区别化的准入限制;在监管的内容方面,建议可以按照公司的注册资本多少、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资产质量优良程度等情况,对小额信贷公司进行分类别管理,在融资的多少、业务授权、业务准入、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监管制约制度;在监管指标方面实行差别化,例如,在监管指标中充分考虑涉及农业的因素,对于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信贷公司,可以适当的放宽资产质量指标要求,对涉农不多的贷款的占比和迁徙率适当高于一般贷款,同时单独考核涉及农业业务的营利性指标,适当的调低成本收入比例、资产回报率、资本回报率等。
(三)监管部门明确分工 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在中国与中小股东的非理性行为相比,机构投资者更会关注企业的运营情况及公司价值的改变。这样就会较好的制止前文所讨论的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资产侵占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长期业绩,而在没有外界有效的监督情况下,大股东会倾向于滥用募集资金从而破坏公司价值,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良结果。为了培养和造就较好的机构投资者,管理层应该同意和引导保险机构、养老机构持股,这样可以缓解政府的监管压力并且减轻政府干预的负担,同时给予大股东以外部压力,就使得股东之间呈现互相制衡的状态,使得相关利益群体能够明确各自在其监督和制约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和再融资效率上的责任,这有效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及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乃至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的素质不高,并且具有严重的重投机轻投资的意识形态,这一点加剧了对上市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滥用,募集资金投向的随意变更起了一个负面的激励作用,而且投资者的素质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及进步。因此,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例如发展投资基金机构等,因为此类机构中具有高水平的从业人员和大批从事经济及金融方面的专家,有利于促进和引导整个证券市场融资及再融资行为的理性化。以这样的举措带动更多的理性投资者及“散户”跳出短期的投机行为,更多地以投资的眼光去关注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关注股权再融资的效益和投向问题。这将有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倒逼”机制的形成,发挥证券市场市场的本应具有的优胜劣汰功能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促使上市公司建立正确的投资及融资的念。
(四)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监管 一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要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办成真正的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要进一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弱化政府行为,不承担或少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即使承担,国家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弥补因政策性业务而造成的资金和行社利益损失,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改革步伐。二要提高对信贷管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完善信贷制度。首先,要提高各级决策者对信贷管理工作的认识,尽快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方法,拿出措施,见到成效。要充分认识到信贷管理工作跟不上,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期利益的影响,对员工个人利益的影响,对培育新型信贷文化的影响。其次,要早日拿出具体可操作的信贷管理办法,着重在建立贷后风险的预警、反应、防范、化解机制上做好文章,明晰责任和制定激励措施,设置信贷管理高压线,严格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对那些管理不到位,人为造成不良贷款的要坚决严厉惩处。再次要完善贷款程序,落实信贷岗位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和主要决策人的责任。
五、 结论
小额信贷在扶贫以及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方面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我国从最初引入小额信贷到现在的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甚至在外部监管上也开始有了变化,小额信贷市场表面上看已然由蓝海变为红海;然而由于小额信贷长久以来被监管当局的边缘化对待,以及传统监管理念的偏差,使得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现状已然跟不上发展的脚步。没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极容易造成小额信贷市场的混乱,既如此,它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普惠金融理念”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被写入党章,更是引起人们对作为普惠金融理念最为重要的金融实践活动小额信贷及其法律监管的重新审视。普惠金融理念下的小额信贷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囿于笔者学术与知识水平的有限,缺乏相关实证研究,只能试图在理论上通过从转变监管理念出发,探求如何为小额信贷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律监管环境,变高压管制为包容性监管,在普惠金融理念理念的指引下,为小额信贷迎来新的生机与活力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随着小额信贷业务的不断深入,小额信贷的机构模式也在不断拓展变化,业务范围也渐渐向城市靠拢,现行的有关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还存在很多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的问题,我们期待那个在有完善法律监管框架护航下的惠及全体成员的普惠制金融目标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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