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金融中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原因
(一)小额信贷监管法律体系不完整 从我国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监管以及信贷政策来看,我国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和支持经历了一个非常缓慢长期的过程,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金融政策的态度较为谨慎、保守。与此同时,我国小额信贷一直处于摸索之中,小额信贷还未能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年来,我国对于小额贷款制度的认识和支持越来越深入,相关政策和法律也越来越开放松,注重于小额信贷政策制度化、持久性以及规范化发展,尽管小额信贷制度已取得飞跃性发展,但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环境还远远达不到国际权威标准。 对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分析后,可以看出我国的小额信贷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建立明确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对小额信贷进行规范的一般仅仅停留在规章制度或一些规范性的文件等层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出台的没能达到法律范畴,还没有真正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依照法律规定,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归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不是针对小额信贷活动制定的法律,在实际的小额信贷业务活动中,基本以意见、决定等作为依据,小额信贷活动的开展遵循的模式不规范且不具有制度性,这难以保证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发展。 2.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不具备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身份进行定义,这就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一直处于法律范畴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11 条指出:“商业银行需要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基础之上设立,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不能够进行公众存款的吸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出:“个人或者单位开展贷款业务前必须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同时还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经过合法程序登记注册的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通常为社会团体法人或者公司法人两种,基本没有机构的性质为金融机构性质,所以目前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还不具备明确的法律身份。 3.小额信贷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管部门 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受到国家银监会的监管,银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的监管程序对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管,非政府小额信贷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相应的也没有明确的机构对其小额信贷业务开展进行有效的监管。即使是 2005 年以来建立的试点机构,相应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人民银行以及当地政府组织的领导小组,这样的监管部门基本是临时建立,组织纪律松散,没有响应的监管程序和科学的监管标准,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健康稳健发展起不到监管作用。
(二)部分小额信贷供给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 小额信贷引入我国至今,由于相关政策的缺失,我国都没有给予公益性的小额信贷组织一个合适法律身份,导致我国境内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只能与政府进行合作开展业务,效率低下,发展及其受阻。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有些法律将其定位为金融机构,如《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归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给它的定位是一般商事主体。 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是小额信贷引入我国的最初形式,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其一直都没有获得合法的身份定位。在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似乎将授予公益性的小额信贷组织以合法的身份,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无法区分公益性小额信贷和新成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别,使得在日常的监管中,也无法适用以上的条例。由于其缺失的法律地位,不明晰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的相关监管部门,使得公益性小额信贷无法再扶贫攻坚方面起到应该有的作用。
(三)小额信贷监管部门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有关监管权的规定十分的混乱,同一小额信贷主体甚至同时又数家相关监管部门,而且各监管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划分非常不明确,也没有相关监管协调机制,权责机制相互冲突。我国规定了数家监管主体,却没有明确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与管理的界限,导致在日常管理中出现监管权限交叉或者部门区域监管缺失的现象。监管主体权的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混乱,使得我国各监管主体难以寻找到一个监管的平衡点,容易造成监管套利,以及监管方面的低效和不作为。
(四)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 小额信贷业务是一种新型贷款模式,它采用的是信用贷款模式,借款者无需提供抵押和担保,但是要求借款者有良好的信用作保证,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全世界的大部分小额信贷业务,不论是扶贫模式还是发展模式,其服务对象大多为低收入人群或者小微企业,这类群体由于平均教育水平不高,信用意识不强,遇到困难后违约风险较大,其信用风险较高。因此,小额信贷虽然表面上与传统信贷并无太大差别,但是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特别的严格,整个小额信贷机构都要明确按照严格的信贷政策制度来发放小额贷款。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还未正式建立起来,相关制度还不完善,整体的信用环境还有待优化和加强,需要制定明确的信用条款和处罚条例,对于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违约者,应当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而信用长期保持良好,能按时有效还款的借款者,应给与一定的政策奖励,长此以往,我国定能优化好我国的信用环境,建立起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
四 、完善网络金融中小额信贷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小额信贷监管法律体系
1.旧法的修订 (1)关于担保法相应规则的修订 依据小额信贷的人群特点和业务特点,应该对现行担保法进行修改,对小组联保的担保方式进行有效确认。应增加担保物的种类,将包括存货、使用权证等列入担保物种类的范畴,以此不断促进小额信贷担保的灵活性和方便性。 (2)商业银行法相应规则的修订 调查的相关数据显示,银行在小额信贷业务上所投入的资本要远远高于小额信贷的利息回报。因此,这样长时间的恶性循环将导致银行亏损,这些将带来一些金融机构摈弃小额信贷业务的现象。所以,借助法律的修改来实现利率的限制性的控制,从而最后时达到增强和发掘金融机构办理小额信贷业务的内在动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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