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洗钱的重要性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洗钱指犯罪分子将贩毒、走私、贪污、盗窃、以及偷税漏税等黑钱以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各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金融秩序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洗钱总是与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恐怖组织活动相结合,犯罪组织通过洗钱聚集了大量的财富,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反洗钱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对打击腐败等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必须将反洗钱工作放在重点位置,承担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几个思考
在商业银行落实和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时候,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
1.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的联动性不足
目前,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和理念逐步被金融机构所接受和实施,但随之带来的问题也逐渐展现出来。过多的规定和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的反洗工作太过依赖商业银行系统,政府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的联动性不足,造成了工作上的重复和信息不对等,造成时间上的延误,延误了反洗钱工作的进行。
政府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和商户的注册以及管理工作,那就应该对企业的真实性负责。这个真实性并不仅仅代表着企业注册时候的真实性,也包括着企业后续存续的真实性。企业的经营必然涉及账户的问题,金融机构必然对账户的真实性负责。但政府机构不能把这部分工作完全依赖商业银行来做。商业银行来做这部分工作肯定存在一定的死角和缺陷。同时,进行账户年检工作每年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都是一件复杂而繁琐的事情。但其实若政府机构和商业银行能够联动合作的,这部分工作会大大减轻,商业银行就会空余出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去进行其他的反洗钱工作。像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企业是否注销、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这些信息其实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若政府工商部门直联商业银行系统,对于不符合制度的账户,在政府机构修改企业相关信息后,商业银行系统能够第一时间自动处理。那么一些“可疑洗钱”公司的资金在被发现后会第一时间被冻结。这样不仅仅是对反洗钱工作有利,同样也会督促企业在第一时间去规范相关信息,对于工商部门的工作的开展也是极为有利的。
2.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更为严峻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工具、平台进行洗钱工作。互联网交易具备的便利性、隐匿性反而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从事网络洗钱犯罪的助手。因此,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也相应地呈现出由传统支付工具向信息化金融支付工具转移的态势。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互联网交易的隐匿性、便利性来从事网络洗钱犯罪活动。网上的非面对面交易日渐取代柜面交易、ATM交易,电子支付、网络支付在给人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却也日益成为不法分子青睐的洗钱支付工具。
互联网交易的最终端还是商业银行,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产业碎片化,造成商业银行无法获取资金的完整流程。例如在支付流程上,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互联网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等,通过环环相扣来协作完成。但这时,同一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往往被分散或者分割保存在不同机构中,一家机构的信息往往只涵盖交易的一个小小环节。因此,商业银行很难通过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链条的综合分析,及时、有效地发现异常交易和洗钱风险。但要打破这个信息沟通壁垒,目前来说显得不太实际。因此,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这块收效甚微。
3、商业银行应该有重点的开展反洗钱账户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且以前对账户开立并未进行限制,造成银行账户基数巨大。全面监控所有账户所花费的人力、物力颇大也收效一般。往往一些不法分子在进行洗钱活动中,常常以冒名、假名,收购、欺骗开立等方式获取银行账户。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重点关注新开账户以及新解除交易限制的账户未来一段时间的交易情况。
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该更具主观能动性
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将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或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度。交易报告分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类。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最根本信息来源,因此交易报告的质量高低决定了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的判断与效率。同时交易报告制度也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保障。通过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记录保存制度的配合,成为预防金融机构被不法客户用作洗钱渠道的主要措施。交易是否可疑,只有在执行了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之后才能给出判断。没有经过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而提出的可疑交易,只能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断,无情报价值可言。因此,客户身份识别是可疑交易的基础。因此在遇到以下情况就应该开展报告可疑交易。一是在确认和验证客户身份存在困难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二是在确认和验证客户身份时,发现客户身份存在异常的,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三是在对交易监测过程中,发现交易不符合基层银行对该客户身份及风险状况的判断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可疑交易监测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银行网点的自主识别能力,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对系统筛选的数据必须结合客户身份背景进行综合分析,加大可疑交易人工判断分析力度,逐步将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由以客观标准为主转变为以主观标准为主,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从而改变仅根据数据分析系统提示需反馈可疑交易的模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和数量,更好的进行反洗钱工作。
参考文献:【1】杨晓英,《浅谈基层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工作》,
https://www.xzbu.com/3/view-4229141.htm
【2】林宏山等,《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工作浅析》,
http://www.zhazhi.com/lunwen/jjkx/hlwjrlw/106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