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信社抢抓历史变革机遇,通过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募集民营资本充实股本金,多措并举化解历史包袱,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农信社产权改革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组建后的农商行在公司治理中矛盾又逐步显现,成为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的障碍,进一步理顺农商行公司治理中突出的矛盾关系迫在眉睫。农商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完善农商行公司治理不能简单复制一般性企业公司治理的模式,而是要在遵循公司治理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农商行自身特点,进行一系列特殊的制度安排,着力构建符合农商行实际的法人治理机制。 一、正确处理好股东选择与坚持市场定位的关系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根基,合理的股权结构是服务“三农”的保障。应结合农商行市场定位,甄选合格股东。一是坚持“涉农化”原则,优先引进涉农企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作为股东,确保服务“三农”方向不偏移。二是坚持“本土化”原则,优先引进当地优质涉农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以及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地方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体现当地产业特色和优势,更好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三是合理建设股东持股比例,既要相对集中、有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又要均衡分散、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控权和不当控制。 二、正确处理好保障股东权利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 农商行既要坚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又要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实现普商兼容,可持续发展。一是保障股东行使正当权利。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发挥股东决策和监督作用,保障股东正当的分红权,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二是引导股东有限参与。农商行的股东与一般企业的股东不同,其出资额与所应承担的责任不成正比,股东责任与能力应与参与公司治理相适应。因此,要坚持有限参与原则,引导股东科学行权、理性参与,不越位、不过度干预农商行正常经营管理,确保农商行支农支小定位不变、力度不减。 三、正确处理好党的核心领导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指引了方向。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同时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作为金融企业,农商行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农商行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二是把党委重大决策与董事会依法决策结合起来,构建协调一致的沟通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党委与“三会一层”的职能定位。党委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重在谋大局、议大事、抓重点、把方向。农商行党委重大决策与董事会依法决策,二者总体目标一致。既要支持董事会依法独立决策,又要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在农商行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尊重和体现。党委与董事会不存在谁大谁小、谁主谁次,而是重在沟通协调、共商决策。具体而言,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决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即抓好“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并经过公司治理法定程序,形成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确保程序合法、决策有效。 三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农商行选人用人中的导向作用。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使用人权相结合。具体而言,就是省联社党委在提名法人机构董事长、监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高管人员前,应与法人机构重要股东和董事会进行充分沟通。同时,在与董事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公开选聘经营管理层高管人员的力度。 四、正确处理好监管政策与自主决策的关系 金融监管、行业管理与农商行公司治理的目标一致,都是推动农商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股东的根本利益。金融监管、行业管理与农商行既不冲突,也不对立,并且是农商行公司治理的纠偏和补充。金融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和文件属于“法规”的范畴,对于农商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农商行要在遵守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运行。 总之,完善农商行公司治理要处理好金融监管、行业管理与农商行自主决策的关系,确保相互协调、互相监督。一是监管、行业管理要尊重农商行“三会一层”按照公司法和章程作出的各项决策和决议,并进一步修订农商行章程,明确省级联社、农商行、股东三者的职责边界,处理好股东与农商行、省级联社三者之间的关系,支持法人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都只能依靠制度约束,不能干预农商行具体经营管理事务,不能影响农商行的自主经营。二是农商行“三会一层”的决策和决议要以符合法律法规为前提,充分体现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规制。农商行“三会一层”的决策和决议要符合监管制度和行业规章,在监管和行管政策的框架内自主经营。几方面共同维护系统稳定,才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才能实现稳健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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