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大力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载体,促进农业企业、特色产业和生产要素向新型载体集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800户、成员75945人、出资总额138亿元,今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出资额均位列全省第一,全市已注册家庭农场243户,百亩以上规模种粮大户达4292户,同比增长17.98%。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也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质和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主要表现在贷款覆盖率低、信贷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尤其大多数合作社管理松散,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成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国农的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加上规模较小,缺少共有资产,抗风险能力较弱,极大地限制了其获得融资的能力。
但目前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的蓬勃发展,导致了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在信贷需求及金融信贷投放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及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由于新型经营主体目前普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抵御外部风险及干扰的能力较弱,如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且大多经营项目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盈利能力相对不稳定。因此金融机构对其信贷投放意愿较低。
(二)贷款缺乏有效担保抵质押物。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贷款主体信用意识较薄弱,因此信用模式贷款难以发展,金融机构偏向传统抵押担保贷款,但目前新型农业主体普遍生产规模较小,缺少有效的抵质押品。国家政策中要求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并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但从目前土地流转政策落地及流转登记机制及市场尚不成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仍然面临一系列法律层面的问题,因此金融机构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未能全面有效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缺乏有效抵押的现状在短时间能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信贷产品创新不足,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目前各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尤其是涉农贷款的信贷产品相对单一,准入门槛相对较高。企业融资成本较高,金融机构未能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及生产特点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多局限于提供传统信贷产品,缺乏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目前国家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经营主体得到了较大发展,从而融资需求也相应增加。金融机构也逐渐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加大了贷款投放量积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需求。 邮储银行要推行普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邮储银行在转制之初就被赋予了服务‘三农’、服务城乡居民的责任和使命。在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中,邮储银行也被列为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因此在服务三农经济中应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当前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其金融支持,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邮储银行对践行服务“三农”经济作出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要争取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纳入服务范围,有效扩大服务“三农”的覆盖面。
(二)加大创新信贷产品力度,突出区域特色。当前邮储银行的传统小额贷款产品从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对已调查并符合我行相关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联系,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予以支持,若现有金融产品不满足客户的需求,根据县域农业经济特色、目标客户的经营模式、运作流程、盈利特点和风险特征综合研究后开展产品创新,开发提供不同融资方案及产品,从而有效满足其差异化资金需求。
(三)加大扶持培育力度,引导规范经营发展。通过对区域经济及当地特色行业的市场调研,调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经营状况,并加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主管部门政策实施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名单制管理。重点选择信誉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通过树立典型,有以增强社会大众对农业集约和规模化发展的信心,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和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满足信贷介入的基本条件,加大扶持力度,从而促进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
(四)加强信贷管理,做好信贷风险防控。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经营及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发展扩张易受国家相关奖励政策影响,出现盲目扩大投资或经营规模,未合理考虑家庭经营的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以及潜在的市场风险;因此,要审慎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尤其贷后管理工作;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合理、有效地防控贷款风险;既要建立完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机制,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价值创造能力。
(五)建立科学考核机制,提升服务三农工作效率。一是要制定科学的信贷政策、考核激励政策,要在政策上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给予必要的优惠和倾斜,提高各级机构对开展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在人员配备方面,要加强三农金融条线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的配备,为开展金融服务三农产品研发以及日常的业务调查提供足够人力资源保障;按照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要求配置人员。三是定期制定上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工作推进工作进度表,总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推广经验,并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情况做为各机构一项重点考核指标,并定期进行通报,从而有效提升服务三农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