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全国范围内的启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1]49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外汇管理局将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纳入了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信息范围。
2012年7月,国家外汇局出台了汇发[2012]42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明确了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的报送要求和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的要求。
上述两个文件共同对新的涉外凭证启用后国际收支申报的变动做出了规定。但是我行外汇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反映出对新政策的困惑,解决外汇人员在实际申报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操作成为当务之急。笔者通过对文件的阅读分析,参考其他资料,一点心得,与大家共同讨论。
一、轻松上手——涉外收付
尽管为了配合本次货物贸易改革,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同时对涉及境外收付款的相关凭证做了部分调整,但是在涉外收付的申报的实际操作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变化。FIMS系统已经完成系统优化,通过在申报时选择申报类型,系统会自动按照49号文件要求,在交易对方的名称前添加“(JW)”/“(JN)”字样。至于进出口核销的取消,更是为外汇人员节省了为客户报送核销信息的环节。可以说涉外收付的申报是本次新政策实施后最容易适应的变化。
二、从无到有——非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外汇收付和贸易核查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
在本次启用的新凭证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已经无处可寻,取而代之的是境内收入申报单,至此,境内收付凭证完成了与境外收付凭证一一对应。49号文件也指明了境内收付款凭证的使用范围,除了原有的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外,非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外汇收付和贸易核查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也纳入了需要报送信息的范围。这意味着支付境内机构海运费等一些柜面常见的、原本无需申报的业务从8月1日起需要办理信息报送。这个变化需要我们在工作中重视,避免出现漏报的情况。
三、雾里看花——说不清的管理信息
42号文件中在第一条就指出:“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我行FIMS系统中原本的核销信息栏也变成了管理信息栏。那究竟何谓管理信息呢?在49号文件的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指出,管理信息指的是因管理需要由申报主体填写的信息。
这根本就是个循环定义。那么,将定义的问题抛到一边。在实际操作中,究竟什么的情况我们需要报送管理信息?在找遍了各期政策解答,我最终发现有参考意义的还是在49号文件的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中。这个附件中对各类数据报送的时间做出了要求,其中涉及了管理信息的只有三类——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这就在一定程度说明需要报送管理信息的只有境内收付款的情况。结合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需要境内居民境内收付信息申报可以区分以下情形:
1.涉及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款,付款方和收款方分别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由境内银行分别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
2.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付款凭证,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付款银行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银行报送基础信息。
3.境内同名划转涉及资本项目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但付款银行需要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交易编码为“909010境内同名账户划转”,收款方银行报送境内收入基础信息。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实际申报中,FIMS系统中的管理信息只有在填写了合同号和发票号后才会呈现报送的状态,否则管理信息仅处于“录入”状态,并不会向外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