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前介入抵押物转让程序。通过非诉讼方式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代理商)处理抵押物。对中介机构拍卖价格过低要及时行使异议权。对于部分定价过低、拍卖时无法变现的抵押物,也可考虑用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理。此外,通过事先签订抵押物处分协议,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时,不用与借款人协商即可直接自行拍卖抵押物偿还贷款。
②网上公开拍卖。建立抵偿物分类科学、贴近市场的信息共享、统一的处理和估价网络,免费提供查询,配以必要的咨询、融资方案设计,以促成企业间的以抵偿物为标的的资产置换、收购等行为。如果国内买主不多(或出价太离谱)可以探索找国外境外买主;单个出售困难可以高低搭配“捆绑”出售,实现快处置、少损失。
③举办不良资产交易洽谈会变卖。也可将较为集中、便于公开出售的商品房,结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理作价予以销售,对暂时难以变现的网点门市房,以招标的方式(承租人要有担保或抵押措施),对外经营出租,对回收的大型酒楼等采取托管的方式经营,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将偿债物处理变现。
④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一是把某些抵债资产形式上划给或移交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降低有关费用。二是与第二方合作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委托专业中合机构对“烂尾楼”和半截子工程进行改造和出售。三是将不良资产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若银行后来有更好的办法处置,还可以回购。
⑤租赁、资产置换、以物放贷。对手续不完善暂时难以出售的抵债资产,可以采取租赁或承包等形式,进行出租或承包,用租金和承包费来抵偿贷款本息;对原债务人有其他易变现的有效资产的,可以运用资产置换的方法;对仍有经营能力的原债务人可积极采取回购或以物放贷的办法等等。
⑥在处置的实际工作中,有三点要注意:一是要注意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并取得企业出租和经营所得的现金流收益,甚至可通过法律对抵押的资产收回,自己对外出租;二是对许多诉讼案件,要与上级行的关系,通过上级行与上级法院来处置抵押资产,而在同级法院往往效果不好,因为当地政府的干扰因素太大;三是不良资产不因人事变动而搁置。不良资产的处置离不开基层行的协调配合,应把收回不良资产的比例当作基层行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13.在充分运用传统清收处置手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处置的原则,灵活运用“集中诉讼”、“连带诉讼”、“申请仲裁”等方法,完善“招标收贷”、“责任收贷”等手段,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积极探索运用债务重组、资产推介、转让出售、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加强不良资产的整合分类,利用国内外的社会中介力量,探索多样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开拓“市场化、批量化、证券化、科技化”的资产处置新局面。对个贷等业务量多但金额小的项目,可以采取委外催收方式,委托银行系统外的合法机构,运用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回收指定的逾期贷款本息并支付一定报酬,从而有效降低银行的催收成本。
14.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争取不良资产经营盘活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手段,努力创造有利于不良资产经营盘活处置的外部政策环境。如商业银行在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以及其它的不良资产经营处置过程中,适当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适当调整放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权限,如减免部分利息或“债务打折”;允许商业银行用市场化或商业化运作方式盘活处置不良资产,如资产证券化、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阶段性持股等;允许开拓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开拓国际市场,引入国外投资者;建立债权交易市场,增强债权的流动性等,以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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