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采取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盘活企业不良资产。一是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柱行业项目、经济调整对象以及指令性建设项目,银行可以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给企业注入部分资本金、税收返还、价格政策、土地政策、企业破产配套政策以及贴息、出口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二是协助企业开辟市场。银行利用自身广泛的客户群体、大量的市场信息和调控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主动牵线搭桥, 帮助企业宣传产品,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市场,提高竞争力。
8.采取信贷手段盘活不良资产。一是追加贷款。对于贷款项目可行但超概算项目、企业经营良好还需要扩大再生产的项目、企业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或者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需要项目,银行可以考虑按程序审批追加贷款,但需要注意项目风险分析和控制并关注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二是息转本或停息挂账。三是收贷挂钩和提前收回。前者就是把原有贷款的回收以某种形式与其关联贷款的回收发放结合起来,促使企业协助银行催收贷款本息的行为。后者是指银行在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违约等情况下,银行提前回收贷款的行为。
9.主动参与企业的重组改制。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的破产、合并、分立、租赁等的全过程,加强对企业转制的动态监控和贷后管理,密切与政府及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力求政府、企业和银行三者在债权债务的处理上意见统一。可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及实施、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利用银行与企业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等条件,为当地政府和转制企业当好参谋,适时提出有利于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不同企业的改制方案,分别采取收回贷款、停息挂账、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适时办理资产抵押手续,防止企业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
10.核实贷款担保情况,保全信贷资产。银行信贷人员应该逐一核实担保状况,对不情愿的担保或无力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的企业和单位,经查实后要及时通知贷款户,限期重新寻找企业和单位进行担保,担保贷款到期未能归还时,应及时使用法律武器来保全资产。
11.实施推动诉讼工作新做法、新策略。为求得诉讼实效,银行应加强与司法协作,积极探索并实践不同的策略:一是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贷款诉讼管理制度。二是强化律师队伍,调动律师积极性。三是针对重点支行、重点客户开展工作,在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工作分工上,有效加强执行工作的力量,力争显著有效地回收资产。四是探索寻找贷款诉讼最佳切入时点,尝试一笔贷款在进人次级的时候采取诉讼手段,以便企业有资产可供执行。五是注重银行权利,通过行使代位权、抵(质)押权、追索保证人来保全资产。六是做好诉前法律文书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认真审查、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分析及保全工作,避免盲目诉讼,善于运用小标的诉讼、申请支付令和还款协议公证等手段以相对小的诉讼成本取得较好的债权实现效果。七是对行政干预的执行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执行和解方案,或者认真考虑债务人或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达成和解,从而实现对债权的迅速回收,并避免使执行工作陷人僵持状态。八是在年中或年底临近时,执行法院的工作力度相对平时要大,因此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请求法院迅速执行。九是在诉讼过程要灵活机动,相机抉择,注意债权转让、债务重组、债务对冲等非诉讼手段的使用,力求以最经济、最有效手段回收不良资产。
12.研究建立不良资产营销机制,积极探索快速有效的变现方式。一般情况下,银行处理贷款抵押物主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拍卖行由司法机关指定,事前公告信息不够详尽,难以刺激购买者的兴趣,造成竟投稀落,成交价格严重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银行受偿程度普遍不足。因此,处置时不妨尝试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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