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银行风险管理问题探究
时间:2014-07-29 09:49:03 来源: 银行界网 供稿单位:农行喀左支行 作者:王妍
3、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和企业,加强与国外同行的交流、研究与合作,借助“外脑”对金融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我国对金融创新的研究,特别是其应用目前还有待提升,许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没有得到应用,学术界和实物界应联合攻关,不断创造、设计、开发出各种新的组合金融工具,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和风险控制能力得以加强,以期在一定风险度内获得最佳收益。
(三)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体系,实现创新发展与规范监管并举。
1、加快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要解决电子交易的合法性以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行为规范,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征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适时将网络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征信平台,使其成为社会征信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同时,加大立法力度,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环境。
2、从监管角度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合理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影响及可能的风险,对其发展进行合理的引导,为互联网金融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同时,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让研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3、落实监管主体,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将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设备、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制定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各类交易操作规程等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根据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及申报经营的业务,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应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综合监管。同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上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计算机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潮流势不可挡的情况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已经刻不容缓,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新经济”条件下各国中央银行监管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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