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与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具有“一短三强”(期限短、连续性强、封闭性强、自偿性强)等优点,但由于涉及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其质量、回款锁定、监控等各个环节,所以风险点也比其他流动资金贷款要多,但笔者认为国内保理业务最常见的风险点有以下两类:
一、放大保理预付款敞口的风险
案例:2013年一季度,某经办行根据A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卖方)与B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核定合规应收账款940万元,并向A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发放保理预付款634万元。主管行检查发现,该笔交易中,B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保理业务办理前,已支付定金357万元。该经办行对买卖双方交易背景、结算习惯调查不充分,未能掌握买方已支付部分定金的情况,超业务实际(未扣除定金)核定了合格应收账款金额,发放的保理预付款加买方支付的定金已经超过了交易金额。截至检查日,上述业务余额634万元,风险分类为次级一级,现已进入诉讼保全阶段。
风险防范要点:现实交易中支付定金的情况较多,特别是制造企业多数会要求客户先交付定金再生产。《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规定,经办机构除合同、发票等要件外,还需要收集“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以核定合格应收账款。从检查情况看,基层机构和人员对定金证明的重视还不够,由此衍生了合格应收账款存有水分、保理预付款敞口放大的问题。
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存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级机构在检查经办行保理业务档案资料发现,该行在对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证时,对质押应收账款的界定是根据保理合同的期限界定。而保理合同所转让的是在贷款发放前已经形成并经双方确认的应收账款。如果根据保理合同的期限界定应收账款的范围,容易将保理贷款对应的应收账款剔除在外(比如JD公司800万元保理贷款,其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为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而质押登记证约定的应收账款为贷款发放后的一年期限内所形成应收账款)。
风险防范要点:注意保理合同与质押登记证约定的标的的一致性问题,一要防止二者约定不一致扩大我行保理预付款敞口;二要防止由此引发我行与客户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