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助于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
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准确、全面的反映社会资金的流向及流量,国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征信体系及时的了解到社会经济动态,监测分析经济金融活动,提前做到预警分析,从而控制及调控宏观及微观经济。同时,征信体系还有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例如国家一直强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征信体系可以通过失信惩戒与正向激励的方式来促进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传导。在房产的供给端,国家可以对那些恶意捂盘销售,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公示,并将违约行为单位的名称,处罚决定书等信息加载至征信体系,从而达到失信惩戒的目的。同时,对于开发保障房的企业予以资格认证,并将其信息录入征信体系,这样将引导银行加大对符合资质的保障房开发企业的贷款投放,确保信贷资金流向,扩大保障住房的建设,从而达到正向激励的作用。在房产的需求端,由于作为投资用的第二套房是推高房价的主要原因,因此控制第二套房贷款至关重要。征信系统能详尽的记录个人的贷款信息,这将有助于银行了解客户的住房贷款情况,有效控制作为投资用途的第二套房贷款。
二、 我国征信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征信体系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信在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目前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化、覆盖面广、功能逐步完善的征信体系,同时我国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也有了突破性进展。
(1)我国目前形成多层次化征信体系
第一个层次是由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在银行借款、担保等信息。2005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地市、省市及全国的三层数据库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早是1999年由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2004年由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及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联网试运行,2006年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开始运行。
第二层次是由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数据系统。比如像工商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税务部门建立的“信用等级信息系统“,以及像法院、商务部、海关等都各自有自己的信息数据库。
第三层次是专门从事信用信息调查、搜集、加工,同时提供信用信息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包括:1、中资的征信企业,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商商业征信有限公司等。2、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征信企业,如美国的邓白氏公司。3、由地方政府部门成立的征信机构,如上海信用管理公司、北京信用管理公司。
(2)我国征信法制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
2013年3月15日我国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我国征信业的法律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长期以来由于针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正式法律法规持续缺位,导致我国征信业发展缺乏指导性方向。在无法可依的条件下,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加工、披露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征信监管责任不明确,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业发展相对缓慢,征信业秩序混乱。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征信业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时代,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了征信业务规则,提出了征信主体信息的保护内容,规定了非法从事征信活动的法律责任。《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是我国征信法律法规建设的一大突破,促进了征信文化的建设,有助于我国征信体系健康稳定的发展。
2、我国征信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1)信息数据条块分割,信息共享难
完善的征信体系应该具备完备的信息数据库以及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满足经济市场对信息的需求。然而,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层次多样,不同地区、部门以及行业都有各自领域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从而客观上导致了信息数据的分割。比如银行享有客户的信贷信息,公共事业单位拥有公众缴纳水电费等缴费信息,税务登记部门拥有纳税单位及个人的缴税纪录等。目前,除了部分地区建立了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外,大部分地区由于信息共享及交换技术的落后,各个部门行业的分散信息难以整合共享。同时由于有些行业、部门基于其自身利益及安全性考虑,也不愿意对外公开其拥有的信息,从而导致了市场上部分信息的行业垄断。在这种现状下,各个行业及部门的信息基本上被屏蔽,市场信息横向交流困难,从而导致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浪费,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信息数据的条块分割严重影响了我国征信体系发展,是我国征信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2)我国征信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于今年颁布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进一步为我国征信业指引了发展方向,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征信业无法可依的问题,规范了我国征信市场秩序,是征信业法制建设的一大突破。然而,由于我国征信业立法建设时间不久,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征信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虽然推出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但征信立法的配套法规尚不健全,以及一些实施细则仍需补充与完善。例如美国就早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征信市场并保护个人的信用信息权益,像《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消费信贷保护法》等。同时,由于新颁布的法律都具有前瞻性特点,新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目前我国的《合同法》、《保密法》等法律仍有部分不配套甚至冲突的地方,这也需要我国法律法规的继续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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