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我国金融业对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力度
金融机构应努力优化自身服务,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并针对创新型企业研究制定新的风险控制办法。在政府方面,应通过政策扶持,降低创新型企业的经营风险,引导资金向创新型企业倾斜。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利用社会资金推动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减少风险。
(三)针对新型城镇化的需要,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金融业与城镇化之间直接互动的主要载体。金融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应只依赖高成本的信贷工具,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应积极开发直接融资工具。中小型企业作为农村剩余人口进入城镇的保障,具有形式多变的特点,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灵活多变的金融工具来为其服务。另外,在客观条件的约束下,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企业和居民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很少利用金融工具,导致效率较低,发展多样化金融工具如:开发中小企业的潜在抵押担保资源,鼓励信用增进融资工具的发展,开发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融资业务等可以提升城市功能。
(四)完善相关的金融制度,助力新型城镇化发展
完善我国金融制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经之路。我国农村金融体质的信贷管理机制不畅,应根据具体情况下放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当然这并不是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取消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县域支行信贷审批权的做法,每个城镇经济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可以考虑根据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比率的情况,下放贷款审批权。适度的开放民营金融市场,使民营资本有机会参与到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中,来填补国有银行在欠发达地区的服务空白。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护和开发城镇经济的潜在抵押担保资源,增加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抵押、担保、信用增进等资源。另外,要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与贴息政策并举,支持新型城镇化改革,利率的市场化可以矫正金融的市场功能,在合理的利率水平下对城镇经济实施贴息政策,能发挥贴息的最佳作用,真正地做到对欠发达地区城镇的“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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