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掌握咸丰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开办情况,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切实增强金融支农功能,笔者对辖区咸丰县部分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小微企业、农户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显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存在“短板”问题导致金融支持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需要进一步加强产品创新进程。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地区信贷资金需求旺。近年来,咸丰县作为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建设全国先进自治州和建设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实验区、推进全县 “六大工程”、实体经济和“三农”事业发展也在不断得到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生产要素逐步向种养殖户集中,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不断扩大,涉农金融机构投入用于“三农”发展的资金已逐步从原来的“小额、面窄”转变为“大额、面宽”。根据2013年数据统计,全县新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345笔,额度22740万元,申请笔数和金额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32%、25%。
(二)农村产权抵押信贷产品匮乏。目前,咸丰县仅仅开展过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与动产抵押贷款两种类型。一是农村房屋所用权抵押。此类型贷款前提条件是农村地区双证齐全国有土地房屋,随着七八十年代县粮管所、县供销社、县涉农金融机构等单位乡镇网点撤离,资产也随之进行了拍卖处理,大多被农村地区居民购买,此类产权能够在涉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截至2013年11月末,全县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余额为7500万元,占本机构涉农贷款总额10.29%。二是动产抵押担保贷款。担保抵押物主要是农机、农产品及农业企业生产设备。此类贷款带有很强的政策性,抵押设备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抵押率为20%-30%;如2012年在县政府的沟通协调下,部分银行给黄金洞乡农村合作社,小村乡人头山茶叶等经营主体发放机械设备抵押贷款累计660万元,执行利率为10.88%,最高上限不超过890万元,占本机构涉农贷款总额0.91%。
(三)农村产权抵押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由于农村房产、土地、等没有确权颁证,不能用于抵押融资,广大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尽管涉农金融机构在抵押担保物上开展了一系列创新,但受经营理念、管理体制等诸多约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承包权、林权抵押、收费权抵押等新型信贷模式尚未实现零的突破。
(四)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截至2013年末,全县涉农贷款余额为168054.62万元,占全部贷款总额的81.14%;从涉农金融机构各类抵质押贷款的占比结构来看,真正属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贷款不足5%,到11月末,全县农村小微企业105家,专业合作社215家、农村种养殖经营户4500户、普通农民等全年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余额8160万元,仅占涉农贷款总额的4.86%。
二、原因分析
(一)农村产权在法律服务上存在盲区。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农村产权现状与抵押担保物要求的归属明晰、可流转交易的制度设计冲突,不能顺畅地转化为抵押担保资产,特别是作为农民最主要财产的房屋和土地一直没有放开放活。如《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另外,政策性文件严格禁止农房向城镇居民流转,这种不同于城镇住房抵押的差别性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二)农村产权市场机制建设滞后。一是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不健全。目前仅咸丰县大部分产权流转还是以自发形式为主的流转,真正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规范性形式取得的产权交易极少,使得土地、林权流转很难依法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物。二是缺乏专职评估机构。目前咸丰县的评估机构只对国有土地进行评估,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收费权等抵押物均面临着无处评估的困难问题,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准确认定其价值。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变现难。在抵押品质量欠缺上,金融机构被迫承担无法变现的风险隐患。如朝阳寺镇邦建辣子鸡公司设备抵押贷款200万元早已逾期,但到目前承贷行仍无法处置设备,收回不良贷款。
(三)信贷资金风险不能完全覆盖。一方面,相对其他贷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较大。以咸丰县设农金融机构为例,2009年-2012年期间累计发放农村房屋抵押贷款127笔、27500万元,动产抵押贷款11笔、2150万元,到2012 年12月末,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逾期12笔、1320万元,动产抵押贷款逾期4笔、550万元,均是由于还款能力不足,或者经营亏损造。另一方面,由于专业涉农担保尚处于“真空”。也没有建立起以政府财政资金主导的风险补偿机制,导致农村信贷投入风险全部集中在涉农金融机构。
(四)农村保险机构支持力度过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与商业保险经营者的营利目的在某种程度上相矛盾,农业靠天吃饭的特质也决定了其赔付率高。咸丰县到2012年底,全县11家保险机构仅人保财险咸丰支公司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农业险保费收入755万元,仅占保费总收入的4.19%,该公司历年来经营农业保险高达110%以上的赔付率使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农业保险品种匮乏,仅开办了水稻、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和农民工意外伤害4个涉农险种,因此绝大部分涉农信贷资金风险得不到有效转移,严重挫伤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
(五)县域中介市场建设仍不完善。农村地区“融资贵”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其表现为评估、登记费用高,收费多、收费乱,需要涉及房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房管局、国土局等多个部门;相关收费项目包括土地评估费、房产评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产抵押登记费、担保费等。以小村乡裕丰专业合作社为例,2012年在金融机构获得一年期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200万元,在中介机构的费用占据到借款金额的3%左右,加重了借款人的财务负担。
三、政策建议
(一)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统一各法律法规中对农村产权抵押流转的规范口径,明确允许包括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各类农村产权进行抵押;同时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对农村产权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地方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流转市场机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基础设施产权等评估、交易市场,扩大农村经济主体产权交易范围。二是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在法律条件具备的条件下,积极创新出台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操作性强的金融支持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政策。三是积极引导组建农村土地合作社,鼓励吸引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或公司,实现农地、农房、农权由资产向资本转变的“加速器”与“孵化器”。
(三)建立农村产权专业评估机构。一是建议国家成立专门、统一的农村产权评估登记系统,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资产评估规范和标准,推动农村资产的登记、评估、交易、抵押等市场中介机构发展,构建农村产权的管理和流转平台。组建或引进专业评估机构,充分发挥金融中介机构作用。根据农村“三权”抵押物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给予不同的指导性评估价格。二是加强对当前农村产权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机构资质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评估行为,增强公信力和认可度。加快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培育适应农村担保资产流转变现的二级市场,消除农村金融开展担保业务顾虑。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建立有关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及仲裁机制,及时发布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协调、仲裁因土地流转引起的争议,客观公正地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银行等多方的合法权益。
(四)逐步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一是完善农村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地方政府应大力倡办农业保险,推行“大农险”模式。将农业、企业、农民等相关的保险业务纳入到综合性经营范围,在开办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步开展一切涉农财产险、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性保险业务,在农业保险内部实行“以农(村险)补农(业险)”,实现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的结合、两种优势的互补。二是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建立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民办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从财政出资为主转向鼓励民间资本投入为主。三是加大对金融机构的鼓励力度。政府应对农村产权用来贷款抵押的,实施优惠收费标准,并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
(五)规范中介机构相关收费行为。一是政府要大力整治抵押担保中的各种不合规现象。通过政务公开的方式,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形成规范性制度,予以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部门间形成合力落实管理措施。信贷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应实现有机协调,各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收费项目的公开透明,取消不合理的附加收费,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简化操作手续,方便农企、农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