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作出的“加快现代化建设,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然而,面对空前的发展机遇,由于缺少科学的信用制度支撑,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却面临着严重的融资“瓶颈”问题,制约了“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以传统乡村信用制度为主导的民间借贷在农村融资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受其固有的封闭性等因素制约和现代信用制度在农村地区缺失的影响,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庞大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因此,建立以征信体系为核心的现代信用制度,共享征信资源,对促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征信的基本概念及功能
所谓征信(Credit checking),是指由专业化第三方机构依法调查、采集、保存、整理和提供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主体对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动。
征信具有经济功能,由专业化第三方提供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等授信机构降低交易费用,控制各种信用风险,保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征信体系已成为现代金融与经济运行的基石和润滑剂。征信还具有社会功能,征信体系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和手段。它通过记录和传播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大对失信者的机会成本,提高守信人的边际效应,从而可以逐步在社会上营造一种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提升社会的诚信水平,促进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形成。征信体系也已成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工程。共享征信资源,可以促进新农村建立和维护一个有信誉和高效的借贷市场,违约者将会受到惩罚,当然惩罚不一定由具体的征信机构执行。但是正因为违约者的不良行为会被记录在案并传递共享,使他今后的借贷交易活动中,可能因此不会获得信任和任何交易,他的经济利益因此会受到损失,如果这种损失大于违约带来的好处,那么信用参与者就会自觉维护信誉,执行借贷合约的概率就会上升,这就是在新农村共享征信资源的深远意义所在:它使守信者受益,使违约者受损,最终驱使信用行为参与者自觉地坚守诚信,农村金融由此得以健康发展。
二、农村金融市场征信建设的存在的问题
(一)缺失征信的传统乡村信用制度依然占据主要地位
传统乡村信用制度是我国农村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种以地缘、亲缘等为基础,以伦理道德为保障的非正式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人格化,它所建立和维系的信用属于一种以交易主体间人格信任为依托的“特殊信用”,其信任结构往往基于熟人之间的亲情、友情等人际资源而不扩展到陌生人身上,交易往往只在家族、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我国传统乡村信用制度虽然在建国后历经冲击和挑战,但迄今在农村地区仍然盛行,被广大农户所承袭和秉持。当前农户的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依托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圈层结构”关系而形成的基于亲友、熟人近邻的民间借贷仍是农户获得信贷支持的重要方式甚至是主要渠道。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金融生态建设的外部环境差。
一是制度建设滞后。金融机构缺乏健全的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失信制裁与公示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授信风险。二是征信体系不健全。整个征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现有的信用信息系统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主要反映在一些民营企业的做假账、提供假财务信息的情况随之出现,进而影响银行的贷前调查、效益分析和风险预测。三是金融诚信环境缺失。部分人想方设法骗取银行贷款,一些企业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贷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导致银企关系扭曲。四是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中介组织未发挥好在现代金融服务中应有的作用,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专业化水平和诚信水平不高,容易使金融运行出现漏洞,发生问题也不容易得到合理解决。当前,在办理财产评估、登记、保险、公证手续中,涉及工商、保险、公证、房产等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存在收费过高的问题,“低值高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征信资源共享程度相对较低
银政、银企协作不够,“三赢”的局面尚未形成。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缺少具体支持措施,对金融机构取多予少,税费项目多、环节多,银行交易成本很高。银企之间、银行与农户之间,虽然依存度非常高,但彼此沟通渠道不畅,信息交流不充分,缺乏诚信基础上的合作,“贷款难”和“难贷款”的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生态的平衡和优化。
(四)当前现行农村信用制度无法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根本是发展农村生产、提高农民收入,这自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导致农村资金需求的扩张。据初步预测,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需要累计投人资金15~20万亿元人民币。对于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除了财政投入解决其中的一部分外,剩余的资金缺口还需要通过金融支持来提供。这样旺盛的信贷需求无疑需要一个高效强大的信用制度作支撑平台。显然,传统乡村信用制度不能指望它来胜任。除了农户自身资金积累有限外,更主要的是因为传统乡村信用制度虽然具有灵活便捷,约束力强,交易费用与监督成本低等优点,但同时也有封闭、狭隘、不规范,信用范围狭小,交易者获取生产要素选择面窄等缺陷。传统乡村信用制度的这些优缺点决定了民间信用虽然在正规金融缺位的条件下能有效缓解“旧农村”的贫困状况,满足农户较大部分借款需求,但因此也限制了民间信用的发展规模,使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借贷资金扩张的需求。新农村建设的借贷资金不可能长期地大量依赖民间信用,正规金融的支持是新农村建设发展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和源头活水。正规金融对新农村建设信贷支持的一个前提性条件是解决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否则正规金融机构的“拒贷”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同样,建立在直接交往与了解的熟人身份之间的人格信任基础之上的传统乡村信用制度对此只能无能为力。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还得有赖于一种能有效披露和共享信用信息建立“普遍信用”的现代信用制度作平台才有可能。新农村建设当然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它还意味着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这场巨大的社会变迁必将打破传统乡村的封闭状态及其组织构架,导致农户身份关系意识的失落。而伴随着农户交往规模和活动地域的扩大,交易关系的契约化和复杂化,自然要求建立新的农村信任结构。这种新的农村信任结构绝非过去那种传统的以亲缘等为媒介的狭隘的乡村信用制度所能充任,而只能是以正式制度为承载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制度信任。当前农村人口流动的加快以及农村中越来越复杂的交易活动已经使传统乡村信用制度面临诸多困境,“杀熟”现象的逐渐增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可以预见,在不认识的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将是我国农村信用制度建设的必然走向和趋势。总之,现行农村信用制度已不能有效支撑和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进步,都迫切需要重建一套以征信体系为核心的新的农村信用制度。
三、共享征信资源,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信用建设领导,形成上下合力
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需要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明确和坚持“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企业公民自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由政府牵头成立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金融机构、工商、税务、公安、法院、教育等部门积极参加,定期召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制定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目标,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加快征信系统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丰富征信系统农村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设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形成司法、工商、税务、银企联手制裁和打击不守信行为的合力,规范发展。
(二)加速信用评级工程,优化信用环境
市场经济活跃的基础是诚信,不讲信用,任何经济交易都不能正常进行。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诚信工程建设和信用村(镇)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村镇、信用农户评定组织,规范评定程序,实行信用村镇评定公开、公平、公正,使信用创评工作发挥更大示范带头作用。加大对企业的诚信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健全其内部管理,确保其诚实守信。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家族式”管理模式,要积极推动县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和社会化,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努力形成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使经济发展有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深入贯彻《征信管理条例》,发挥法律支撑作用
农村征信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相关信用立法。2013年《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以立法形式明确社会各部门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央行作为征信的管理主体地位,相关部门有义务向征信系统提供必要的信用信息,为央行履行征信管理,对征信信用数据的收集、加工与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并设定开放各类信用数据标准和权限,使信用数据得以正常使用。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一是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解决了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四是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四)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树立信用观念
加大征信宣传力度,构筑信息平台,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信用信息资源,扩大征信体系的受知面,提高征信系统影响力,使每个信用行为的参与者都知道,只要你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全国各金融机构都能通过联网查询到,这就会给借款人一种很大的制约和压力,促使人们增强履约守信意识,及时还贷,积累信用,提升人们的信用道德层次。
(五)不断改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中介评估机构业务监测体系。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对中介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经营行为和提高从业素质,大力整治虚假中介行为,开展“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并建立中介行业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对企业抵押、评估登记、保险等环节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从降低评估收费、减化抵押登记手续、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改善服务环境。三是规范中介服务市场。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把依附于部门的中介机构服务功能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严把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对违法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置。四是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多种抵押担保形式,解决贷款担保难,分散信贷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