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上一次中国土地政策的大规模变改,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中国的农民经历了从土地私有到上交集体,再到承包经营几个阶段。中共18届三中全会公布的最新改革计划,区分了农用地和宅基地的分别,但强调两者都可以抵押转让。而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可以抵押转让,这就给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新一轮业务大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机遇。但要使农房成为抵押物,解决“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操作上的难点也需要政府、农信社(农商行)逐步克服。
难 点
(一)抵押物有缺陷。目前,我国农房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将来对农房颁发产权证,但由于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就出现了房、地分离的状况。这种产权是不完整的,其保障作用也就大打折扣。
(二)抵押物价值难确定。由于农房分布的范围广,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发展千差万别,价值评估难;加之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交易不活跃,没有可供参考的对照物;同时,也缺乏一套客观、科学、准确的评估体系,在价值协商评估中,主要是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
(三)抵押物不易处理变现。尽管国家将逐步设立农用地和宅基地的交易市场,但前景依然遥遥无期。一旦发生贷款不能偿还的情况,在处理抵押房产时,也存在很多具体问题。比如:按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只能在本村组内转让,由于村组内部是熟人,碍于情面,一般不会去接手;对于集镇门面、商住房,也与户籍关系捆绑,需要户口在本镇才能购买。
(四)逆向选择不可避免。从长远看,以后开办农房抵押贷款业务时,就会出现客户有合格的抵押物(如城市住房)不用,而用农房到农信社(农商行)抵押贷款,留下真正合格的抵押物到其他银行贷款。
建 议
(一)大力推广农房抵押贷款业务。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远的将来,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将是其中的一个创新产品。如何使创新由点到面,由小到大,扩大效果,是下一步要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大力推广农户抵押贷款业务,从根本上解决“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二)切实加强市场基础建设。推动农房市场发展的进程,建立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促进农房交易流转、产权过户等,为抵押物的处置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抵押物的评估、登记,提高市场效率。
(三)完善政策法律制度。农房抵押贷款业务能否真正有效开展起来,还需要从源头上着力。国家应加强农村金融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农村土地制度、人口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衔接起来,从法律上、政策上为农村金融松绑。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从而实现地权、产权的统一,扫除农房抵押贷款的政策和法律障碍,使农民手中这块最大的资产能够流动起来,发挥最大的效用,彻底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