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一些地区在经济建设中尝试了不同的融资渠道,如信托等,为基础设施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然而这种方式在我国不具备广泛的操作性,受投融资体制和资本市场残缺等方面的约束,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在城镇建设中的比重非常低,更不可能成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主体。
因此,无论是依靠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还是依靠金融市场等其他融资手段,在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存在局限或不足,无法提供充足的资金。
(二)农村信贷投入不足,农户贷款满足程度低
首先,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数量与农业发展需要不适应。大部分农业基建项目贷款需求量大、周期长、风险大,与金融机构的利益取向相悖,因此,金融部门缺乏内在投贷动力,抑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其次,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专业化程度提高,农户期望的贷款额度远远高于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两万元以上的农户贷款大都需要抵押担保物,而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农村地区相关中介机构的流转市场仍相当贫乏,从而阻碍的抵押担保物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户贷款增长。
(三)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弱化
中小企业对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调查显示,中国的中小企业无论是在初创时期还是发展时期,都无法从银行得到充分的融资,严重地依赖于内源融资。同时,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仍有许多偏见,突出表现在对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落实力度不够, “关卡”多,担保体系不健全,贷款抵押手续繁琐,收费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也就无法促进经济城镇化进程。
(四)金融抑制有加剧的趋势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中,只有农行尚在小城镇中保留了少数机构,其余商业银行网点则已全部收缩在城区和近郊,而且各商业银行贷款权继续向上集中,有限的资金主要投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吸收存款的邮政储蓄机构不经营贷款业务,想放款的信用社又无足够的资金来源。农村自身的存贷资源没能达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相当数量的农村资金非农化,农村可用资金减少,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创新
(一)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城镇化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但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将是各地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靠而有力的资金保障。
1.政策性金融应在城镇化过程中发挥先导作用
如前所述,商业银行贷款与政府财政收入都很难满足城镇化过程中巨大的资金需求。只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可能成为城镇化建设融资的先导力量。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促进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贷款,也可以成立新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专门满足城镇化中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需求。
2.采用 BOT、BTO 等项目融资方式,盘活社会资本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除此以外,还有 BOO(建设—拥有—经营)、BTO(建设—转让—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类似项目融资方式。此类融资方式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投入,通过盘活社会资本来建设基础设施,可以为满足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这些投资方式比较讲究高回报率,因此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到这些融资项目的信贷合作中去。目前,这种融资方式已在我国的污水处理、公路建设等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试行和发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证券化融资,是指对已有的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或者在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证券化,以实现融资目的的过程,所转变成的证券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成后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使得基础设施资产非常适合证券化。在城镇化基础建设中推进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能够广泛动员大量资金,缓解建设资金的不足,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加快资金周转,分散项目的投资风险。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要尽快构建和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和规范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体系,成立必要的相关金融机构;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创造有力的政府支持机制和监管机制,抓紧研究相关细则;培育和规范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环境,包括信用环境、市场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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