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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风险防控

时间:2013-05-14 15:40:04  来源:银行界网  供稿单位:淄博建行  作者:陈大芳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普遍采用,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凭借其周转快、效率高、申请手续灵活简便、从流通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缓解出口商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出口商品的生产和装运等优点,成为出口企业广泛使用的短期贸易融资方式。

    一、打包贷款的涵义

    打包贷款最初是指出口企业接到信用证后,因货物包装出现资金困难,而凭信用证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为协助客户缓解资金困难,使货物早日装运,在一定的保证下给予的资金融通。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打包贷款现在已不仅仅局限于货物的包装方而,银行对客户在收到信用证后,因采购、加工、包装及运输等资金需求,也给予打包贷款的资金融通。

    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作为出口商的借款人能正常生产出口产品,能按期付运,仔细制作出口单据,就能回收外汇用以归还贷款银行。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打包贷款业务的风险也纷纷暴露,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和积极性受到了严重冲击。

    二、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证交易风险

    首先,信用证业务存在出口虚假来证陷阱。虚假信用证无从受偿,对于出口商及其银行的危害不言而喻。其次,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陷阱。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第一,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船期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同意、凭开证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付款等,也足以使受益人(出口商)和叙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的银行丧失控制权利,一旦进口方是非善意的,就能轻而易举导致出口商发生单证不符或其他违约行为,最终成为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免除付款责任的借口。如果据以办理打包贷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难以保证。第二,交单议付风险。出口商在交单议付时,若不能提供符介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能按期交单,或单单、单证不符,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自然随之免除,出口商无法取得货款,直接还款来源便无从落实。

    (二)出口商信用风险

    打包贷款之际,开证行履行付款承诺的条件并不具备,在出口商还未装船交单的情况下,无法确切把握出口商能否在信用证效期内交单,无法确切把握提交的单据能否被开证行审单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包贷款的信用风险主体是出口商而非开证行,在这融资方式下,尤其是在出口商交单前,银行信用让位于商业信用而暂居次要地位,贷款本息能否按期归还,直接取决于出口商的商务信用。具体表现在:首先,出口商贸易真实性。打包贷款之际,出口企业可能利用银行对出口信用证项下贷款比一般贷款审查偏松、容易得到的特点,虽然不做信用证,但还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得到贷款后挪作他用,或是偿还其他贷款,或是用于弥补亏损等,使打包贷款本身的还款来源落空。其次,出口商一证多贷。即出口商将信用证正本交某银行做抵押,却又用副本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并担保交单议付,或者到其他银行做托收等业务。再次,出口商用并不使用的信用证套取银行贷款。例如,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据此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但实际操作中却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使得信用证逾期失效。

    三、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现在,很多商业银行都开展了国际业务,相互之间争夺客户的竞争也比较激烈,但由于打包贷款属于高风险的出口来证融资业务,在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严格审核出口来证的真实性、谨慎接受非本行通知的信用证。按照惯例,续做打包贷款业务的银行一般是信用证的通知行,这样在鉴别信用证真伪和控制信用证修改方而均较有保证。如出口商要求对他行通知的信用证进行打包贷款,经办行就要保持警觉,考虑是否存在出口来证不真实或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客户在通知行是否存在不良信贷记录。

    第二,严格审核出口商来证的有效性及有无“软条款”。来证中的软条款会是的合同交易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国外进口商手中,一旦行情变化,信用证下的货款的收汇就无从保证,进而影响到打包贷款资金的收回。因此,银行必须对信用证中有无“软条款”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认真审查客户的资信情况。打包贷款的核心风险是客户资信,具体包括对出口合同的商务履约和银行借款履约两个方面,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还款信誉和能力。

    第四,设定可靠担保。实际上,出口商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银行之所以留存信用证正本,是为了避免出口商违反约定、持证向其他银行交单,从而导致直接还款来源失控,从这个意义上说,留存行为的实质不过是对债务人的种监管手段。由此叫见,打包贷款的担保必须由贷款人另行提供。

    第五,严格控制打包贷款的期限、比例和使用情况。按照国际惯例及贸易融资额度的管理规定,打包贷款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90天以内。具体业务操作中,要深入了解客户的实际资产转换周期和资金周转期限,切实掌握客户的短期偿债能力,据以合理确定打包贷款期限。对于客户经常以信用证修改展期为由而要求银行对打包贷款进行展期的情况,要保持足够的警觉,并进步核查客户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免客户长期占用打包贷款资金。同时,银行绝对不能比照信用证金额,全额打包放款给客户。具体操作中,应认真分析出口货物的成本结构,并结合客户信用等级,确定打包贷款占信用证金额的百分比。另外,为了保证打包贷款资金专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采购、生产、加工或打包装船,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采取封闭贷款的形式,将款项通过本行以票据或汇兑的方式直接转账支付给原材料供应商、货物供应商或劳务供应方。与此同时,对出口商的备货及装运情况,也要及时跟踪监督,督促出口商按时交单,开证行一旦拒付,贷款行即应立即主张担保权利,或凭货物单据对出口退回的商品进行控制,尽力减少或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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