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填写合同要素,确保合同内容合法
1、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合同编号条款应与担保合同编号一致。
2、《抵押物清单》应列明抵押物名称、座落位置、状态(面积)、权属证号(不是他项权证号)、估价值等。
3、房产抵押的,其土地必须抵押,或土地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必须抵押,并在《抵押物清单》中详细列明。
4、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是已经发放的贷款,应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中注明“本担保合同是为xxxx年xx月xx日贷款人发放的贷款作抵押担保”。
(四)密切关注抵押物的变现能力
1、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情况,及时测算抵押物价值,确保贷款有足值的财产担保。当房地产市场疲软时,其房地产抵押物将缩水贬值,依据《担保法》第51条“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规定,贷款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财产或保证作补充担保。
2、密切关注抵押人经营情况,及时了解抵押人欠债内容、欠债性质、欠债金额情况,确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当抵押人对外法定优先偿付的债务达到一定比例时,贷款人应采取措施主张权利,即使贷款未到期,也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权利。
3、密切关注抵押人居住生活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抵押物的执行变现。当抵押人收入发生急剧恶化,危及担保能力时,贷款人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当执行抵押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居住房屋时,为抵押人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居住房屋,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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