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加大金融工作的支持力度。
1、保持信贷增速,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户数不低于2019年。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使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利用转贷、循环贷等方式,实现2020年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妥善安排还款方案,保障企业征信权益。建立对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的信贷、汇兑等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减少申贷证明材料。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地方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3、发挥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推动地方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二要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
1、通过压减“三公经费”,挤出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恢复生产,以政府的“苦日子”换得企业的“好日子”。对参与应对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给予5-10%财政贴息及其它奖补支持。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物资调度并给以适当补贴。抓紧兑现财政专项资金,加快审核审批,确保快速全部拨付到位。另外,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或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落实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富硒食品、高新技术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按规定免征相关税收。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免征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六税两费”减半缴纳,导致严重亏损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要发挥好各级政府的综合协调、服务保障作用。
1、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担保服务。单户担保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符合新型政银担项目免除不动产抵押反担保,担保费率降至1%;单户担保额度在500—1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降至1.5%;免收风险保证金、评审费。
2、强化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开展针对企业的招工活动,确保重点企业用工所需。对开工生产、配用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将20%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后申报社会保险、就业见习、培训、就业岗位等补贴项目支出。受疫情影响新社区工厂和中小企业,疫情解除前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的,实施无还本续贷政策,财政贴息期限延长3个月。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0年底。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不予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可按照企业缴纳部分70%予以补贴返还相关社保。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术培训的,可给予企业每人800-1000元的培训补贴。吸纳青年就业的,给予最长6个月的见习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新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岗位补贴。
3、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对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要优先清偿拖欠账款,无分歧欠款于年底前“清零”。严格控制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保证金等资金支付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原则上不超过30日付款,严禁新增拖欠。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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