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了“中国信用评级行业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研讨会并致辞。
潘功胜首先肯定了20余年来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成果。他说,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评级技术不断提高,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迅速增长,评级机构的整体实力持续增强。到2012年6月底,纳入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统计的法人机构共78家,专业评级人员2400多人。2005年到2011年,评级机构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8%,其中,2011年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收入11.6亿元,同比增长43%。信用评级产品涉及借款企业、担保机构、小贷公司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等十余个品种。
潘功胜指出,近十年来,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发展。2006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规范信用评级机构行为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第一个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成为建立信用评级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基础和管理信用评级行业的重要工具。2011年,人民银行依托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发完成了信用评级违约率系统。这些措施为评级业的规范管理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潘功胜认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在反思危机根源,探讨经济金融改革方向的同时,信用评级业也成为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评级业可能在整个经济周期变动过程中起到顺周期的作用,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二是评级行业垄断程度较高,缺乏竞争性;三是评级过程透明度较低,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内部业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四是部分投资者和监管者过度依赖外部评级;五是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到位等等。
他表示,对于评级行业未来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些建设性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一是要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性。投资者应当正确使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只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手段和参考,不能作为一种承诺或担保;二是要避免评级的利益冲突。要进一步完善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和问责制度,评级机构存在的收费模式、利益冲突、内部控制、透明度等问题,必须从制度和规则上予以解决;三是要完善评级业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制度和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督促评级机构完善内部治理、增强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
潘功胜强调,我国信用评级业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与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相比,在评级技术和内部治理上还存在差距,社会公信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支持和鼓励国内评级机构的发展,吸收国际评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外部竞争能力。评级机构要练好内功,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要遵守市场规则和市场纪律。监管部门要培育市场,完善制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社会各界也要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信用秩序、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动等方面的作用。
来自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和信用评级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就研究评级行业内在发展规律、探讨加快我国评级行业发展思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