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成立6年来,充分依托覆盖城乡的网络优势,坚持贯彻国务院对邮储银行“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社区和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自觉承担起“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社会责任,走出了具有“普惠金融”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涉农贷款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末,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净增12.50亿元,贷款结余40.87亿元。全部个人贷款业务中,涉农贷款户数为3002户,结余7.70亿元,逾期金额1175.78万元,逾期率0.85%,不良金额814.58万元,不良率0.59%,同比2012年(3.19亿元)贷款结余增长4.51亿元,逾期率和不良率同比上涨0.23%和0.26%。
二、支农信贷政策及执行情况
2013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成立三农金融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优质老客户优惠措施的通知》,对优质老客户采取利率优惠、额度提升、还款方式多样化、信用贷款等优惠措施。随后,总行又下发了《关于做好优势行业小额贷款产品要素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一级分行为单位调整优势行业小额贷款产品要素,通过优质客户优惠措施、优势行业产品要素调整放权,提升了传统小额贷款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改革等热点领域,试点推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互助基金担保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新型产品,逐渐实现了由服务农民,向服务农业、农村转变。
常州市分行三农金融部牵头联系市级农委等部门,协调支行与农工部、农委、供销社的联系通道,促进农村支行与村委、农民合作社直接对接。
截止2013年末,我行累计发放农户联保贷款5661笔32998.1万元,结余414笔2139.6万元;农户保证贷款1742笔8645.7万元,结余124笔621.5万元;商户联保贷款12886笔132119.7万元,结余1074笔7710万元;商户保证贷款3859笔37456.6万元,结余283笔2249.8万元。
三、支农信贷产品创新情况
针对专业市场和特色行业进行产品要素调整。2013年我行针对凌家塘市场、小河汽摩配产业集群和淡水养殖行业申报产品要素调整并获得总行批复,针对专业市场和特色行业的经营户提升授信额度、优化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截止2013年末,凌家塘小贷产品要素调整放款30笔900万元;孟河汽摩配产业基地小额贷款产品要素调整放款50笔1500万元;淡水养殖行业小额贷款产品要素调整放款4笔39万元。
对溧阳、金坛市支行老客户采取优惠措施。2013年我行针对溧阳、金坛两县行申报老客户优惠措施并获批,对优质老客户提升额度、实行利率优惠,优质客户有尚未结清的商户小额贷款,可追加一笔信用贷款。截止2013年末,我行对14名优质老客户实行优惠措施,放款250万元。
搭建合作平台,开展产品创新。2013年我行与溧阳、金坛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对接,申报担保公司担保小额贷款,拟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
四、信贷支农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一是法律障碍。《担保法》明确提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没有提及是否可以用作抵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面临着难以逾越的“法律底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集体所有,村民使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福利分配、长期使用;限制权能,无偿收回。这些规定使宅基地和农房抵押在实践中既缺乏可操作性,也增大了社会风险度。
二是流转登记制度未完善。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规模化和农地抵押贷款的内在需求。农村土地存在单户农民占有量少、地块零散、种地效益低等现实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经营,才能提高土地收益,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其实,土地经营权流转自家庭承包推行以来,一些农民都在自发进行着,国家自2003年正式开展土地流转试点,由于具体操作制度不完善,流转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土地纠纷隐患多。一些地方在没有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就先开始流转;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农户同意,擅自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这些都为以后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二是没有农地经营的准入条件限制,使土地过度向企业集中,不只效益可能下降,还会随时发生来自自然、市场、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三是非粮化现象严重。一些大户圈占土地后,主要从事苗木花卉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粮食安全问题难以保障。四是政策集中向大户倾斜,小农户被边缘化。我国2.2亿农户中,目前参与流转的仅占20%左右。五是一些地方以土地流转比例和规模论英雄,逼使基层干部采取多种方式诱导推进,违背了农民的真实意愿。六是土地流转价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市场表现,目前主要由政府或大户及企业以强势的面目与弱势分散农户协商,存在人为刻意压低定价的操作空间,极易损害农民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