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配合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协会对银行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高度重视。近期,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组织山西省及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会员银行、银监局专题召开了“规范银行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权益座谈会”,沟通银行业中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格式合同监管工作,我行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是各行(处)必须高度重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当地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发生对我行不利的情况。二是省、市工商局要求各商业银行对于现行使用的消费贷款类格式合同,于2014年9月底前在各地市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工作,并在今后将备案工作形成常态化。三是本次工商管理部门格式合同监管的格式合同范围不同于备案格式合同。1.根据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监管的格式合同范围大于备案的格式合同,应包含并不限于消费贷款类合同。2.另,根据《转发总行关于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晋法〔2013〕10号),我行对公类业务合同文本,是为了便利业务开展、提高交易效率而由我行提供的合同文本草案,而非完全不可修改的合同文件,对公客户并非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两种选择,不属于格式合同;而我行个人业务类合同格式条款(特别是消费贷款、住房贷款、银行卡、个人理财等业务)则是这次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四是做好修订后格式合同的更新替换工作。今年上半年省分行先后以《转发总行关于修订“财富类”格式合同文本的通知》(建晋函〔2014〕406号)、《转发总行关于修订“电子银行业务类”格式合同文本的通知》(晋函〔2014〕551号)、《转发总行关于下发新版个人存款与投资业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建晋函〔2014〕552号)、《转发总行关于修订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类格式合同文本的通知》(建晋函〔2014〕562号)下发了相关合同文本,信用卡类的合同总行也已修订完成(总行卡中心还未发文)。各行在实际工作中应随时关注总分行修订格式文本的文件,及时做好修订后格式文本的替换工作。对于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了旧合同的,也应当及时联系替换修订后文本。五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意见,总行已经形成《关于“银行业相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意见”的初步分析意见》,省分行已于2013年12月发送相关行;对于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信贷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评审意见”,省分行也进行了初步分析。之后将以邮件形式下发各行作为工作参考。六是对于如何应对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格式合同监管工作,省分行已于2014年8月组织了专题培训,邀请总行法律事务部专家详细讲解了工商部门格式合同监管的的社会背景及我行的具体应对措施等问题,各行应认真理解吃透总行精神,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七是各行法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所辖分支机构相关工作的指导,并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所辖分支机构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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