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执行银监会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和总分行案件管理办法,严禁瞒报、迟报案件及重大风险事件信息。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对新发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实行“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二是对审计、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落实责任人、不提出处理建议或不处理、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检查人员责任;三是对屡查屡犯、此查彼犯的案件风险行为,要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四是对已经进行过风险提示、又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落实风险提示不到位的责任;五是强化对内外部审计和监管检查、上级行条线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问责工作,坚决杜绝以积分、扣减绩效代替纪律处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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