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计息基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应计利息时,所适用的计息基准根据下列规则确定:
(a)“实际天数/实际天数”(简写为A/A),指该计息期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或者如果该计息期的任何部分属于闰年,则应为以下二者之和:(i)计息期属于闰年那部分的实际天数除以366 的商,与(ii)计息期属于非闰年的那部分的实际天数除以365 的商);
(b)“实际天数/365”(简写为A/365),指该计息期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2 月29 日,计算该日利息;
(c)“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债券)”(简写为A/A-Bond),指计息期实际天数,除以当前付息周期实际天数与年付息次数的乘积;其中,当前付息周期实际天数指下一个付息日与上一个付息日之间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含闰年的2月29 日。
(d) “实际天数/365(固定)”(简写为A/365F),指该计息期实际天数除以365 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2 月29 日,不计算该日利息;
(e) “实际天数/360”(简写为A/360),指该计息期实际天数除以360的商;
(f) “30/360”,指该计息期天数除以360 的商。计息期天数的计算根据一年12 个月,每个月30 天的原则计算,但下述两种情况应按以下指定的天数计算当月天数:
(i)若计息期第一天不是30 日或31 日,但最后一天为31 日时,计息期最后一天所在月份应为31 天;
(ii)若计息期最后一天是2 月的最后一天,则2 月计息天数应为当月的实际天数。
四、 与计算有关的定义
4.1 计算机构
指就一笔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而言,交易双方约定的负责对支付义务进行具体计算的机构。计算机构在进行具体计算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计算机构在履行其作为计算机构的职责时,不应被视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顾问。计算机构负责于计算日或交易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向交易双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i) 支付日;
(ii) 应支付到期款项的一方以及应支付的金额;
(iii) 履行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确定的计算机构应负的任何其他义务。
若支付通知发出之后,该等支付日和应支付的金额发生变更,计算机构应立即向交易双方发送变更通知,并以合理的详细程度说明如何决定该等变更。
除非交易双方对此另有约定,否则:
(1)若交易双方选择交易中心作为该交易的计算机构,则交易中心做出的关于该交易的任何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2)在其他的情况下,若交易一方对于计算机构(或在交易双方均为计算机构的情况下,交易一方对于另一方)做出的计算结果产生合理的争议,则其可以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在获悉该计算结果之日起的两个营业日内与另一方共同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选定一个独立交易商作为复核机构。若在上述期间内交易双方未能共同选定复核机构,则交易双方可以在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内各自选择一个独立交易商,并由该两个独立交易商自主选定另外一个独立交易商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任一交易一方未能选出一个独立交易商,则另一方选出的独立交易商应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交易双方均未能各自选出独立交易商,则计算机构原先做出的计算结果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复核机构的职责为(且仅限于)依据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对上述产生争议的计算结果进行再次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在此前提下,复核机构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除非交易双方对此另行约定,否则聘用复核机构的成本费用应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4.2 计算日
指计算机构可对某项支付义务进行计算的最早日期。
4.3 利率最小位数
人民币利率的最小位数为以百分比表示的数值的小数点后4位,对于小数点后4位以后的数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进位。
4.4 金额最小位数
人民币金额单位为元,精确到分,对于分以后的数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进位。
4.5 计算精度
在利息计算过程中,利率和金额均保留小数点后14位,对于小数点后14位以后的位数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进位。
4.6 基点
指万分之一。
4.7 名义本金
指约定的据以计算利息的金额。
五、 与固定金额有关的定义
5.1 固定利率
指约定的计算固定利率支付方应支付的固定金额所依据的利率水平。
5.2 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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