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董事会还应负责审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体系实施规划和重大管理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资源支持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应,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四)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
(五)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
(六)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高级管理层还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定期听取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的汇报,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的建设、验证和持续优化等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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