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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